为何而「逃」:主题及内容概要

2014 年出版的《在逃》(On the Run)意在为「大众收监」(mass imprisonment)时代写下一份民族志注脚。在导论中,爱丽丝・戈夫曼(Alice Goffman)指出,自己的工作希望勾勒如是状况:「历史上的高监禁率及与之相伴的严密的治安和监视,正将贫困的黑人社区转变为疑犯和逃亡的社区。」可即便「恐惧和猜疑的气氛弥漫在日常生活中」,居民们仍会尝试雕琢出一种有意义的生活,甚至在一个自我构建出的道德世界中,发现自己的「尊严与荣耀」。

将戈夫曼在导论部分的说明分拆开,不难发现,《在逃》一书的研究问题有两个主要部分:其一是描述性的部分,即对一个黑人社区(第六街区)中个体与权威系统(警察、监狱与法院等)的互动进行描述;其二则是解释性的部分,即将描述性部分中发现的互动还原到自己所选用的理论框架中,如大众收监或弱者的武器(weapons of the weak)。戈夫曼对研究中不同材料的处理方式并未超出一般民族志的要求,然而必须意识到,《在逃》一书写作上最大的特点(或者说弱点)就是描述性部分与解释性部分(也可以说是经验与理论)的分离。

与附录部分比照即可发现,正是戈夫曼的研究推进方式导致了如此结果:驱动她进行研究的并非某种明确的问题意识,而是生活在这一区域的经验本身。作为一个知识分子家庭出身的白人中产女性,戈夫曼为另一研究课题进入田野,随后却逐渐体悟到了黑人社区的特殊之处,并在这些经验感受的推动下展开自身的研究。因此,有经验的民族志阅读者将明确感受到,《在逃》有相当强烈的剪裁痕迹,可这种剪裁(尤其是有意制造的与过往研究的对话)却并未达到学院派民族志的要求,反而更接近社会学/人类学化的报告文学、非虚构文学或是深度调查。

考虑到《在逃》的成型过程——戈夫曼几乎从进入学院开始(2002年)就一直处在第六街区的「田野」中,研究的主体部分一直持续到 2010 年戈夫曼搬到麦迪逊授课为止——的确可以将这一作品看作戈夫曼的青年期学术自传。除去民族志方法,几乎无法想象另一种研究方法能够将个人生命史与学术研究如此明确地结合在一起。可这并不能改变《在逃》在数据选用/材料编织上出现的种种问题:如其所述,或许是由于绝大部分时间都耗费在田野之中,对学校内的工作反而没那么在意,全书并未呈现出与田野时长相匹配的洞察力(毋庸置疑,这是一种学院派的需要专门训练的能力),甚至连街区内的材料也相当集中在麦克、卓克等一伙人身上。

暂且抛开案例的代表性问题(后文将具体讨论),戈夫曼并不避讳整个研究的材料均取于第六街区的事实,也根据不同的章节主题调整了每一章节具体研究的观察值:如描述个体与警察系统互动模式的第三章与分析「干净/污秽」两种个体形象的第七章均以第六街区中的特定个体为单位进行描述与解释;第二与第四章则分别就逃跑、转化法律展开分析,以不同的个体行动为分析单位构建出一种初步的类型学(既作为描述也作为解释);第六章则以整个大众收监系统中的不同「角色」为单位,勾勒出这一系统中潜藏的市场互动机制。

可这种调整(可以看作某种写作策略)不但未能凸显出材料的丰富性,反而在与麦克、卓克等人关系不强的部分章节中暴露出材料的缺乏:在描述「干净的人」的第七章中,戈夫曼非常强硬地对为数不多的几个样本进行了分类,并试图由此得到结论:「刑事司法系统并没有完全接管像第六街区这样的贫困和隔离的黑人社区,而只是接管了其中的一部分。」问题并不在于这一段结尾处戈夫曼得出的有限的结论(这一结论与其材料相匹配),而在于这一结论与整体的研究结论之间的关联。通过对干净的人的讨论,戈夫曼试图指出,哪怕是那些没有被刑事司法系统所接管的个体,同样也会受到这一系统的影响(几乎都是不良影响),因此大众收监系统不仅会对「恶人」,同时也会对普通人造成不良影响。

然而仔细分析,戈夫曼在此进行的是两个不同层面的论述。在第七章之中,戈夫曼的确可以通过特殊的个例否定一个全称命题,说明「刑事司法系统并未完全接管」街区;可在将第七章结论推广的过程中,戈夫曼所要构建的却是另一个新的全称命题,即「几乎所有干净的人」都会被刑事司法系统所影响,此时她所给出的案例就不再充分,必须对案例的代表性进行充分说明才能够完成因果推论。类似情况在全书中出现相当多,大多数章节末尾的结论都能够被章节内部的材料所支撑,可所有章节本身的结论都不足以导出全书的核心结论,即从一个「在逃的社区」窥见一个「在逃的国家」:

「由此观之,我们或许可以将美国贫民区理解成这个时代最后的专制体制之一:它在我们的自由民主制度内运作,但生活在几个街区之外的人却闻所未闻。……我们以巨大的纳税人成本部署了大量的刑事司法人员,对生活在我们城市隔离区的贫穷黑人男女实施强烈的惩罚性制度。」

因此,对《在逃》的实质性讨论必须回到对其研究的方法论检讨上,不仅是获取材料的方法,也是编织文本的方法;不仅是思考之中的方法,也是行动之中的方法。

在诘难「逃」:材料与方法检讨

泛泛讨论戈夫曼所采用的「民族志」方法并无太多意义,围绕这一研究所引发的诸多争论,我们可以整理出两个侧面以理解该研究在方法上的特殊之处:其一是作为以质性方式展开的案例研究(case study);其二是作为长期参与式观察之结果的民族志作品。

在前一方面,如前所述,戈夫曼所有的材料均集中在第六街区内的一个家庭周边,仅是在不同章节中采取了不同的视角以编织材料。在结论中,戈夫曼以一种特殊的方式回应了案例/材料的代表性问题:「这些案件既包括许多不同之处,有包括许多相同之处……这些案子都有足够的相同之处,以至于一种深度的了解可以让我们知道一些生活在其他地区的人的经验。当然,当代美国贫民区可以在其中占有一席之地。」在戈夫曼的论述中存在两个辩护,其一是案例之间存在相当的共性与差异,差异可以表明案例之间的同质化程度较低,共性则可以表明案例之间仍有可通约之处,可以导向普遍性的因果解释;其二则是强调案例有「足够的相同之处」,以至于产生了一种超出于案例本身的深度,可以达到某种一般性的理解。

戈夫曼的第一个辩护暗示自己采用了类似匹配方法的研究方式,似乎其研究兼顾了「最大相似」与「最大差异」两种原则。然而戈夫曼所进行的并非有意识的匹配,无论其案例内部的取样如何丰富,她也仅能说明自己所取用的观察值足以表明第六街区的状况,至于案例本身的代表性问题——第六街区如何代表了费城的其他街区甚至整个美国的黑人生存状况——则只能交由第二个辩护解决。尽管戈夫曼并未明确作此说明,我们仍可以将第二个辩护理解为理解为类似「拓展个案方法」的思路,即研究者通过对宏观与微观两方面因素的经验考察,发现微观个案中的普遍性问题或机制,这些内在的机制即构成了特殊的微观个案与普遍的宏观理论之间的桥梁。因此,只要研究者发现的机制足够内在且稳定(这有赖于研究者在个案与理论之间对话的能力),个案的代表性问题就将迎刃而解。

事实上,拓展个案方法可以看作一种较为复杂的「增加观察值」的方法。 不幸的是,戈夫曼在写作中并未真的贯彻「拓展个案方法」,大部分情况下,戈夫曼的因果推论都直接来自案例,而并不来自案例与理论的互动。因此若要解决这一研究内在的代表性问题,仍需要回到增加观察值的路径上。参考拉里・金(Lary King)的思路,戈夫曼可以采取引进新样本、使用新测量方法或两者结合等方式来增加观察值。就《在逃》这一研究而言,引进新样本最简单的方式就是增加文献对话,引入其他文献中的观察值进行对比;使用新测量方法则可以考虑拓展个案方法,引入充足的理论资源以开拓新的观察视角,或采取类似普特南式的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混合方法,拓展其他街区的数据或是总体的数据,使之与第六街区的民族志观察相结合。

概言之,在代表性问题上,《在逃》并非没有解决之道,而只是没有在文本中做好充分的回应。然而在另一层面上,即作为一个长期参与式观察结果的民族志作品,《在逃》却面临着相当严重的伦理问题。大致上,该书在两个层面上遭遇了伦理困难:其一是作为在这一街区生活的一份子,戈夫曼深度卷入了研究对象的生活,考虑到其研究对象参与了大量违法活动,戈夫曼似乎不可避免地需要面对公共秩序或法律的诘难;其二则是作为一个出身相当好的白人中产女性,戈夫曼不仅难以融入其田野社区,对黑人的观察也不免有借他人之故事行自己之方便的问题,甚至被部分批评者认为是「为那些白人研究者、学者和教育工作者提供一个偷窥视角,让他们得以窥视那些从未见过的现实」。

在前一方面,考虑到现代民族志已有大量类似研究,加之戈夫曼并未实际参与违法活动(除去窝藏罪犯之外),这一问题不算显著,原则上只要通过伦理委员会审议即可。在后一方面戈夫曼自身解决了一些问题,部分是通过长期深入的观察,她的确可以算作社区的一分子,甚至在附录中耗费不少笔墨描述自己沾染上的「黑人性」,这一作品因此可以说是一种内部写作;部分是通过有意与研究对象一起分享研究的进展与成果——尤其是图书出版的收入,这种分享似乎隔空回应了半个世纪前《街角社会》所遭遇的问题——作品具有了另一重性质,也即一个白人中产女性学着成为黑人的自传。

不幸的是,即便解决了上述两个部分,《在逃》与戈夫曼仍需回应另一个特殊的,也较为少见的质疑:其材料的加工剪裁是否存在添油加醋的情况,或者说,这本书中是否存在着伪造材料的情况。

「逃」之遥遥:民族志两难之思

在对《在逃》的评论中,黄克先梳理了该书在真实性方面遭遇的种种质疑,其中既有长大六十页的群发匿名举报信,也有对问卷调查数据的质问,或是直接查询卷宗及医院记录,发现不存在相关案件,甚至是直接质疑戈夫曼寻人报仇的行径犯下联邦重罪。暂不论威斯康辛大学麦迪逊分校社会学系的调查是否可靠,关于该书在写作细节上所遭遇的各种质疑,考虑到作者田野时间之长,尤其是田野前期时其实并无太多学术经验,读者大可以将各种细节之间的冲突看作写作或记录上的失误。然而《在逃》的确可以作为一个样本,用以反思民族志的方法论问题。

假设戈夫曼并未作出任何虚假陈述,那么在最根本的层面上,《在逃》呈现出的是两种学术伦理在民族志中的冲突:一方面是可重复性与可复制性的要求,这意味着研究应当尽量披露并公开信息;另一方面则是民族志研究中潜藏的权力关系,这不仅需要研究者主动通过匿名等方式保护研究对象,同时也需要研究者反思其研究本身。这也正是 Jerolmack 与 Murphy 所说的民族志两难,即民族志研究者总是在匿名性与可靠性之间进行交易与平衡,似乎永远无法达到伦理上的完全自洽。无论这种冲突是否强烈到需要如戈夫曼那般烧掉自己的所有田野笔记,无论戈夫曼陈述中哪些部分为真,哪些部分为假,可以确定的是,《在逃》最大程度地展现了上述两种伦理之间的张力,并且像一面透镜般,折射出了截然不同面向的批评。

阶级与种族层面的批评前文已有所涉及。在真实性方面,Steven Lubet 在《新漫步者》(The New Rambler)发表的文章根据书中提供的时间与人物线索,向司法刑事部门求证,结果却并未发现与之吻合的事件或记录。尽管由于戈夫曼在写作中有意打乱了时间线,导致这一求证意义不大,Lubet 仍将这一工作扩展为一本名为《质问民族志》(Interrogating Ethnography)的专著,在检验数十个民族志材料的基础上,提出要推行一种「证据导向的民族志」。Lubet所说的证据导向的民族志包含四个步骤:其一是利用档案材料或专家评估与研究对象的陈述进行交叉对比;其二是尽量公开所有材料;其三是尽量保持细节的准确性,便于确认真实性;其四则是尽量公开自己的田野笔记,使之可供检查。

Lubet 的确指出了一种有效的强化民族志研究可靠性与可复制性的途径。事实上,民族志学者公开原始材料不仅能够使得研究得到有效检验,也能为其他研究提供便利(至少已公开的前研究的原始材料可以作为数据集),保障了整个领域的可积累性。然而这也并非唯一的提高民族志研究可靠性的途径,至少在民族志研究者内部,如 Duneier 就曾提出可以用思想实验的方式考察没有被纳入分析的材料,从而尽可能减少研究者在材料选取上的主观性,布洛威等人推崇的拓展个案方法也可以看作一种借由理论对话来保障研究者对微观材料的观察力的方式,类似露丝・贝哈这样的研究者甚至提出可以透过引入更多的情感因素来提高研究对一些难以被量化的因素的感知力。

若是借用这些讨论的棱镜反观我自身,在一个持续多年的教育社会学研究中,我也遭遇了类似民族志两难的问题。与戈夫曼类似,我在研究的主体部分使用了一些与个人经历高度关联的材料(部分是自我民族志,部分是对我所熟识的对象进行访谈与调查),且由于文章涉及相当多不易公开发表的材料,因此我必须对文章内的信息进行非常细致地匿名处理且有意打乱其中部分信息,保障受访者不会受到影响。事实上,即便进行了非常强的匿名处理,期刊编辑仍旧认为部分信息可能无法发表(如果不进一步匿名处理,材料无法发表,如果进一步匿名处理,材料又无法被信赖),考虑到这些信息支撑起了文章主体,我必须寻找其他材料进行替换。

到此阶段,我已非常明确地面临着可靠性与匿名性之间的冲突,学术系统的双重要求直接施加在我的研究之上。面对这一状况,我首先考虑的就是模仿普特南的做法,将研究拓展为一个混合研究,通过引入定量材料的方式弥补需要删除的定性材料,然而由于国内教育相关的数据库质量不佳,几乎没有包含我所需要的信息,我只能用一些关联性不强的数据尽可能跑出一些间接证据来支持我的文章。这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研究的品质,也使得我决定暂时搁置这一研究,等到有替代性的质性材料或是性质更好的数据再重新整理框架写作。

或许正是因为个人研究经历的影响,有关《在逃》的诸多争议中最能引起我注意的并非各类材料「真/假」的辨别,而是不同争议与批评之间的冲撞:如果一部作品同时引起了「窥阴式的书写」与「田野材料造假」两种批评,那么无论这些批评本身是否成立,我们都应超越作品本身,将所有围绕这一作品的争议当作一种方法论透镜,用以反思其他研究,或是我们自己研究中的幸与不幸。